智慧破产 破产案件信息 正文

广州法院2024年“三精品”(年中)获奖案例(二)

周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广州地区“首案”双重困境及创新突破

关键词

个人破产 诚实而不幸 筛选标准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裁判要旨】

法院筛选出因市场风险等因素而客观上不幸负债、城市善意履行仍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对“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指定管理人进行清产核资,与各债权人就债权调整、债务清偿方案、个人信用修复等问题充分协商,形成重整计划草案,通过重整计划拯救债务人,释放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乃至个人破产的理念,帮助债务人重返市场。

【基本案情】

周海燕为个体工商户,投资经营美容美发、餐饮行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及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本院对其启动个人债务集中预清理,并经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一致指定临时管理人。在预清理期间,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通知公告、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召集债权人会议等工作。经债权申报,广州云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皓公司)等四位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1427231.76元。经调查,周海燕婚姻状况为离异,两名婚生子女由男方抚养,每月抚养费500每月必要开支约0.3,劳动及投资所得约1~1.5万元。

预清理期间,周海燕配合临时管理人全面开展对其个人资产负债调查工作,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协助临时管理人查询其名下不动产、车辆、社保、公积金、纳税、涉诉执行等情况。经审查,周海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其向本院提交《诚信承诺书》表示愿意如实申报财产及收入情况。债权人同意对周海燕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21213日作出(2022)粤01个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周海燕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继续指定临时管理人担任管理人。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经申报债权,并由管理人审核及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确认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东城支行)7户债权人的9笔债权,债权金额为1,781,788.25元(利息截至裁定受理日):担保债权两笔共计1,512,585.68元;笔普通债权共计257,858.48元;两笔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1,344.09元。

周海燕名下仅有一套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广花六路诚丰街3607房的房产,执行评估价为1,691,190元。该房屋拍卖款将优先用于一押债权人农行东城支行清偿,剩余款项由二押债权人云皓公司受偿,如再有剩余则由普通债权人公平清偿。若二押债权人未在房产拍卖款中足额受偿,未足额受偿部分将按普通债权公平清偿。

在本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制定周海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整计划(草案)并提请全体债权人表决。根据重整计划,扣除基本开支、抚养费外,周海燕每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金额约6,500~11,500元,名下有一套价值约1,691,190元的房产,其上附着一押债权金额约735,949.31元,二押约785,379.59元。该房产拍卖可抵偿绝大部分债务。7名银行债权人中,除已清偿完毕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债权以及担保债权外,余下6笔债权(包括二押可能不能足额清偿部分)均同意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对逾期还款利息进行减免,减免金额在12%23%不等,周海燕获得了约10万元的利息豁免,还款期限最长延长至重整计划通过后三年内。各银行债权人均同意在重整计划通过后修复债务人征信信息,其行为限制也将在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解除。20231112日,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其中一押债权人因权益不受影响不参与表决,二押债权人书面表示同意。普通债权组中,两位普通债权人书面表决同意,三位普通债权人逾期未表决亦未提出书面异议,依据各债权人表决同意的《债权人议事规则》,视为同意该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表决100%通过。202426日,本院裁定批准周海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整计划。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26日作出(2022)粤01个清1-1号民事裁定:一、批准周海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重整计划;二、终止周海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周海燕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因市场风险等因素而客观上不幸负债,诚实善意履行仍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经本院受理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指定管理人进行清产核资,与各债权人就债权调整、债务清偿方案、个人信用修复等问题充分协商,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经债务人、债权人表决。管理人申请本院对重整计划予以批准,本院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关于重整计划内容的合法性。该重整计划以周海燕的房产以及可预期收入为重整偿债资源,参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按债权的性质进行分类清偿安排,有财产担保债权依法优先清偿,普通债权在清偿完优先债权后,通过执行联动、债务展期、小额债权分段清偿、分期清偿等多种方式,大幅提升债权清偿率,符合法律规定,并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的权益。重整方案内容合法合理。

关于重整计划的可行性。重整方案根据周海燕的债务情况及资产、收入情况,灵活作出偿债安排,并合理确定自由财产。对于虽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申报债权但仍要求在执行程序中受偿的抵押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不调整其权益,由管理人通过执行联动的方式,协助执行法院推动资产处置及剩余款项的分配。对于其他债权人,根据每笔债务负债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偿债方式,并对周海燕征信信息予以修复,纾解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使债务人能尽快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关于重整计划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两个组别进行表决,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重整计划草案中权益不受调整的债权人不参与表决,其他债权人根据全体债权人确认的《债权人议事规则》进行表决。表决分组符合同类债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对表决意见的认定,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自愿原则,符合法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表决同意,并经债权人分组表决均100%表决通过。综上所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批准该重整计划草案,并同时终止周海燕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典型意义】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在个人破产全国性立法缺失的情况下,实现个人债务集体清偿和余债豁免功能的替代性机制。相较于个人破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存在双重困境。既包括与个人破产功能重合而面临的共同困境——是否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准入门槛并具备相当的偿债能力确保程序不致空转;也面临制度供给不足的独有困境——债务豁免完全取决于债权人意思自治,财产统筹处置与公平清偿、信息公示与管理、信用修复等机制均不完善。

本案通过机制创新突破双重困境:1.对于债务人是否符合“诚信”标准,通过事前“预清理程序”、事中信息公示、行为限制、事后三年重组计划执行期内持续跟踪予以检验与监测。2.完善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利害关系人配合调查义务,并通过管理人尽职调查、债权人监督等方式查明债务人破产原因并进行偿债能力分析;与每个权益受影响债权人制定个性化、开放灵活的偿债方案以达到债务减免效果;3.通过执破联动配合清理过程并处置重要财产;4.将由征信修复纳入重组计划范畴,并在重组计划履行完毕后由管理人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行为限制,最终达到债务人信用修复和重返社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