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破产 破产案件信息 正文

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五)

 

案例5
某驾校破产清算转重整案——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充分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在出资人(组)无意继续经营且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审慎运用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维护企业经营价值,保护职工、债权人、学员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驾校成立于1994年6月,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为14名自然人,经营状况为在业。2021年5月31日,经股东会决议,驾校以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驾校全部资产仅为银行存款28454元、金杯牌小汽车一辆以及办公用品若干,债务逾200万元,分别为税款债权、职工债权13笔计59万元,普通债权49笔计154.8万元。另外,驾校有4000余名学员未完成培训。如破产清算,因现有资产尚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各类债权人的清偿率为零,数千名待培学员将无法完成培训,处置风险隐患大。在清算期间,陈某等29名债权人认为驾校有较为规整的培训场地,累积了一定的教练和客户资源,多年经营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申请对驾校重整,管理人提交了支持意见和可行性报告支持重整,法院经听证后裁定对驾校进行重整。
重整期间,管理人通过公开招募,招募到有驾校经营经验的韩某等三名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同时,法院指导管理人建立防火墙,在保障新学员利益的情况下,批准驾校在重整期间借款,恢复招生和培训。经协商谈判,管理人起草了重整计划草案。根据重整计划草案,投资人投入现金130万元,加上驾校自有财产作为偿债资金。清偿方案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税款债权、职工债权获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30%。出资人权益调整为零。管理人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给出资人组、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税款债权、职工债权因获得全额清偿权益不受影响依法不参加表决,出资人组经两次表决均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普通债权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2022年1月29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目前重整计划草案顺利执行,驾校经营状况良好。
【典型意义】本案为全省首例驾校重整成功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8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权。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如债权人分多组的,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本案中,驾校经股东会决议申请破产清算,表明出资人无意继续经营,在重整期间,出资人也无意通过追加投资保留相关权益。驾校虽严重资不抵债,但有较为规整的培训场地,累积了教练和客户资源,在当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重整价值。通过重整引入投资人可以化解债务风险,保住市场主体,帮助回收无望的债权人获得部分清偿,更有利于解决数千名待培学员的继续培训难题,重整效益显著高于清算。出资人组一方面无意愿继续经营,另一方面在重整计划草案明显有利于债权人、职工、待培学员等利益相关方的情形下,并无正当理由未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此情况下,法院运用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充分体现了强制裁定对中小微企业重整成功的重要价值,实现了重整效益最大化。特别是,通过重整妥善解决了4000余名待培学员的继续培训难题,化解了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