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尹惠平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5)粤0106刑更5号
罪犯尹惠平,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竹市镇岐石村新甲组4号。因本案于2023年9月26日被羁押,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我院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2024)粤0106刑初1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尹惠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案件生效后,由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送押罪犯尹惠平到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执行。羁押期间,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经检查发现罪犯尹慧平有怀孕迹象并向我院提请对罪犯尹惠平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3月4日,我院对该提请立案审理。
现我院拟对罪犯尹惠平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6735、8300868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