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谭利珍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5)粤0106刑更3号
被告人谭利珍,女,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大氹村西闸队1号。因本案于2022年7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6月28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3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4年10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我院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3)粤0106刑初9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一、被告人谭利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追缴本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454352582.32元及美元100000元,按损失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案件生效后,罪犯谭利珍提向我院提交住院病案和诊断书等材料,证明其患有严重疾病卵巢恶性肿瘤、脑梗塞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2月8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现我院拟对罪犯谭利珍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6735、8300868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