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粤0106刑更41号
 
罪犯热汗古•努尔买买提,女,维吾尔族,1989年2月4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巴扎结米镇古勒巴格村2组126号。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23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4月24日因怀孕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23年1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羁押2天);2023年1月31日再次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羁押2天); 2023年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羁押1天);2023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9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2024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24)粤0106刑初1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热汗古•努尔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应扣除前罪已经服刑的一年二个月以及本案先行羁押的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罪犯热汗古•努尔买买提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热汗古•努尔买买提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热汗古•努尔买买提于2024年8月14日生产一女,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罪犯热汗古•努尔买买提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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