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永华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粤0106刑更46号
罪犯潘永华,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619841101155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大淋岗西横四巷19号。现被取保候审。
我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2024)粤0106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潘永华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后潘永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2024)粤01 刑终9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4年11月20日,潘永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次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现我院拟对罪犯潘永华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8512、83008500,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