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震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粤0106刑更42号
被告人王震,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盘路36号汇水湾公寓5栋金星社区集体户。因本案于2023年6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我院于2024年9月29日作出(2024)粤0106刑初1328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案件生效后,罪犯王震提向我院提交住院病案和诊断书等材料,证明其系生活不能自理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0月16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现我院拟对罪犯王震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6735、8300868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