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热汗古·努尔买买提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粤0106刑更41号
 
被告人热汗古·努尔买买提维吾尔,1989年2月4日出生,文盲,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巴扎结米镇古勒巴格村2组126号。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2017年12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6月13日刑满释放。2023年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年4月24日因怀孕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因本案于202318日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羁押2天);2023年1月31再次被羁押,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羁押2天); 2023年2月27日被羁押,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取保候审(羁押1天);2023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9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院于2024年9月26日作出(2024)粤0106刑初1240号刑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热汗古·努尔买买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个月,并处罚金六千。案件生效后,罪犯热汗古·努尔买买提向我院提交病例、孩子出生证明等材料,证明其系哺乳期妇女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0月11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现我院拟对罪犯热汗古·努尔买买提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6735、83008681,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庭)。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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