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余文瀚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2024)粤0106刑更34号
罪犯被告人余文瀚,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港澳通行证号码H0891412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54号广兴大厦603房。
我院于2024年4月24日作出(2024)粤010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余文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后余文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拟将罪犯余文瀚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刑罚,但因余文瀚身患疾病问题未果。2024年8月28日,罪犯余文瀚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我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同年8月18日,我院对该申请立案审理。
现我院拟对罪犯余文瀚启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如对此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3008512、83008500,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明镜路1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