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1900号
张杰维:
原告曾先与被告张杰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190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杰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先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30日利息385000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6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杰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曾先律师费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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