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1447号
林鸿英、吴宏生:
原告李焕春与被告林鸿英、吴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3144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鸿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焕春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9月20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林鸿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焕春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林鸿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焕春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李焕春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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