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106民初23923号
广州臻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原告苏子健与被告广州臻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06民初2392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臻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苏子健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7月21日期间劳务费5934元及利息(自2022年8月16日起以5934元为基数,按当日的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苏子健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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