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6474

徐美琪: 

原告张俏杰、范爱珍、邓振添与被告徐美琪、广州超亿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和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立即拆除超出天河区天科路2号不动产专有部分范围的构建物、移除堆砌在公共区域上的杂物,或承担相应拆除、移除费用;二、被告停止侵权,移除擅自填埋公共区域水泥的泥土,恢复水池的原状;三、被告停止侵权,恢复被破坏的公共区域的绿化;四、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损失35000元;五、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111415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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