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16472号
叶秋玲:
原告上海永绿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叶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2308.8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支付义务的违约金;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9月30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