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7202

 

邹斯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学晋与被告邹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7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斯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学晋偿还借款本金75870元;二、被告邹斯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学晋偿还借款利息413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邹斯佳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李敏妍 020-83008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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