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952号
广州拓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联标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拓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59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拓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联标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4445元;二、被告广州拓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联标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第一笔以4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19日起计至2022年1月28日止;第二笔以29045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29日起计至2022年1月28日止;第三笔以14445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三、被告广州拓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联标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四、驳回原告广东联标电缆桥架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8元,由被告广州拓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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