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5735号
广州三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三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5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三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23年11月28日解除;二、被告广州三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126997.42元;三、被告广州三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第一笔以65688.32元为本金自2023年10月8日起算;第二笔以61309.1元为本金自2023年11月6日起算;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广州三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176482.63元;五、驳回原告广州高新技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33元、保全费2074元,均由被告广州三飞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