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04号
蒋友星:
本院受理徐伦斌与蒋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蒋友星向原告徐伦斌偿还借款本金69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蒋友星向原告徐伦斌支付利息(以69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9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由被告蒋友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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