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753号
李登万、车菊华:
本院受理严惠雄与李登万、车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377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登万向原告严惠雄偿还借款本金550000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登万向原告严惠雄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三、驳回原告严惠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34元、保全费3887元,均由被告李登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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