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8974

陆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诉被告陆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18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陆明向原告李敏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2312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陆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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