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9955

陈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房西林诉被告陈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9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飞龙向原告房西林偿还借款本金598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9800元为基数,自2022916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2918日起,均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陈飞龙向原告房西林支付律师费8000元;

三、驳回原告房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2元,由被告陈飞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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