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李丹晓:
本院受理(2024)粤0106民初3416号谢广斌与李丹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丹晓偿还原告谢广斌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谢广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元,由原告谢广斌负担50元,被告李丹晓负担321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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