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6民初26488

谢明贤: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陈灿瑜、刘明珠、谢明贤、广州市福升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6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灿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7850000元及利息551338.24元、罚息、复利(截至202419日,罚息4542.19元,复利11561.91元;自20241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785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551338.24元为基数,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上浮50%计收;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陈灿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律师费90000元。三、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被告陈灿瑜名下海珠区灏景街372306房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明珠、谢明贤、广州市福升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谢明贤、广州市福升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陈灿瑜追偿。五、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49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陈灿瑜、刘明珠、谢明贤、广州市福升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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