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6民初22609号
陈杰:
原告陈瑞欣与被告陈杰、广州市白云区棠景一於零食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2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被告陈杰于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瑞欣借款本金511000元及利息(以51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二、被告陈杰于本判决发送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瑞欣款项3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三、驳回原告陈瑞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98元、保全费3269元,由被告陈杰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