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3595

中保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孔令锋与中保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3595号判决。本院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孔令锋与被告中保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自202354日至20237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中保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孔令锋支付工资差额25689.65元。

三、被告中保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孔令锋支付202364日至71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689.65元。

四、被告中保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孔令锋支付经济补偿金8002.58元。

五、被告中保健康科技(广东)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孔令锋出具离职证明。

六、驳回原告孔令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孔令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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