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7707

浙江盛世前程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麦少莹与被告浙江盛世前程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盛世前程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盛世前程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麦少莹支付202344日至2023510日期间工资差额205.76元;二、被告浙江盛世前程外包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麦少莹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99.93元;三、驳回原告麦少莹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浙江盛世前程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符嘉隽 020-8300871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