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7400号
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李土兴与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7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土兴报销费用1735元;二、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土兴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三、驳回原告李土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光典信息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罗利斌、姚文懿 020-83008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