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执异382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罗莹莹、罗春燕:    

本院在执行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海珠支行申请执行罗莹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罗春燕提出书面异议。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罗春燕的异议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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