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235号
广州凡语服装有限公司、肖程程、姚倩、王金钢、广州雪依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扶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新峰申请执行广州凡语服装有限公司、肖程程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新峰申请追加第三人姚倩、王金钢、广州雪依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扶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2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姚倩为(2023)粤0106执9419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1)粤0106民初16891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凡语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3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王金钢为(2023)粤0106执9419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1)粤0106民初16891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凡语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6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追加广州雪依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2023)粤0106执9419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1)粤0106民初16891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凡语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在16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追加广州扶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23)粤0106执9419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21)粤0106民初16891号民事判决确定广州凡语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在3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