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3)粤0106民初21038

李明:

原告理德信(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10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明向原告理德信(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2111日至202327日的租金及综合服务费共23867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明向原告理德信(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2113日至202313日的水电费673.1元;

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李明向原告理德信(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以24540.1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自202328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但以基数为限);

四、原告理德信(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没收履约保证金24000元;

五、驳回原告理德信(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6元,由原告理德信(广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61元,被告李明负担106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0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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