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4773号
颜克彬: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颜克彬、叶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06民初4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克彬、叶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929216.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4年7月2日利息为351368.08元、罚息为12155.17元,复息为18233.43元;自2024年7月3日起,罚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复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再上浮50%计算,但以年利率6.37%上浮50%为限);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对处分被告颜克彬、叶莉共同所有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湖北路21号102房、广州市越秀区恤孤院路46号102房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018元,由被告颜克彬、叶莉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李凯 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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