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1910号
广州市天河区恒学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欣鑫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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