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06民初24666号
柯林强:
原告刘辉与被告柯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106民初24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柯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辉借款本金93210元及利息(以9321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起诉时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4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0元,由被告柯林强负担。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