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288、290-294号
广州爱思博学服务有限公司、朱经文、郑旭、陈怡君、马庆杰、郑欣媛、刘圆、张蔷、广州爱思博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邹逸儒、徐进奎、徐泽蕙、彭依澜、彭依朵、王福临、骆金林、沈天予、沈艳红与广州爱思博学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经文、郑旭、陈怡君、马庆杰、郑欣媛、刘圆、张蔷、广州爱思博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六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逸儒、徐进奎、徐泽蕙、彭依澜、彭依朵、王福临、骆金林、沈天予、沈艳红申请追加朱经文、郑旭、陈怡君、马庆杰、郑欣媛、刘圆、张蔷、广州爱思博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288、290-294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朱经文为本院(2023)粤0106执4743、551、2311、11868、4258号以及(2022)粤0106执2654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20426、26342、4936、18989、274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2)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爱思博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8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第三人郑旭为本院(2023)粤0106执4743、551、2311、11868、4258号以及(2022)粤0106执2654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20426、26342、4936、18989、274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2)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爱思博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4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第三人陈怡君为本院(2023)粤0106执4743、551、2311、11868、4258号以及(2022)粤0106执2654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20426、26342、4936、18989、274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2)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爱思博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追加第三人马庆杰为本院(2023)粤0106执4743、551、2311、11868、4258号以及(2022)粤0106执2654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20426、26342、4936、18989、274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2)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爱思博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追加第三人郑欣媛为本院(2023)粤0106执4743、551、2311、11868、4258号以及(2022)粤0106执2654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20426、26342、4936、18989、274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2)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爱思博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追加第三人刘圆为本院(2023)粤0106执4743、551、2311、11868、4258号以及(2022)粤0106执2654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20426、26342、4936、18989、274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2)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爱思博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七、追加第三人张蔷为本院(2023)粤0106执4743、551、2311、11868、4258号以及(2022)粤0106执2654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20426、26342、4936、18989、274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2)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爱思博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八、追加第三人广州爱思博格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本院(2023)粤0106执4743、551、2311、11868、4258号以及(2022)粤0106执2654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作出的(2022)粤0106民初20426、26342、4936、18989、2743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天劳人仲案(2022)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爱思博学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12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赵泽伦、周双020-83006294、830088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