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异238号
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国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国创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林琳与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国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国创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国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国创楚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106执异238号的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深圳市云房网络科技为本院(2023) 粤0106执1471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2〕1731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认的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林琳的其他追加请求。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赵泽伦、豆水仙 020-83006294、83008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