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执恢534号
广州市黄埔区立尚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立尚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赖侃:
关于彭杏转与广州市黄埔区立尚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立尚教育服务有限公司、赖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鉴于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执行文书(上述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终本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其中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他执行文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执行文书。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联系人:宋劲松、隋穗 020-83008832、83008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