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23号
广州市中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邝思亮与被告陈强锋、广州市中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现陈强锋提起上诉,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2024)粤0106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判令广州市中稷港口工程有限公司向邝思亮偿还借款50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