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9899号
卢浩泽:
原告朱万辉与被告卢浩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106民初29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浩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万辉借款7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7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万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卢浩泽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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