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796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詹茹茹与被告关仙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关仙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2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詹茹茹。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关仙勤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李植、谢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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