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民初17957

余怡影:

本院受理的原告章超介与被告余怡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余怡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50000元给原告章超介。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余怡影负担。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李植、谢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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