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6民初8746

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原告林庭兰与被告广州市佳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颐和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东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元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颐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颐和南湖高尔夫会员住所有限公司、广州南湖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告知如下内容:

本案按撤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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