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5070号
黄少萍:
本院受理原告郭小倩与被告黄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507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少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小倩退还押金4197.88元。二、被告黄少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小倩支付物品保管费及占地费1132元。三、被告黄少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小倩退还水费和电费公摊34.72元。四、驳回原告郭小倩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少萍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人:张凯、柯艺娴 电话:020-83008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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