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4441号
(2024)粤0106民初18448号
黄俊波: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树文与被告黄俊波、刘少芝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06立44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4)粤0106民初18448号民事裁定书。(2024)粤0106立44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少芝名下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得悦街4号904房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24)粤0106民初18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林树文撤回起诉。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树文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胡明露、陈佳佳 电话:020-830062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