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35649号
广州马会投资有限公司、张海苑、邓营政:
原告翼云(广州)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马会投资有限公司、曹时姣,第三人张涌、黄飞、郑灿烽、邱良深、林培春、黄喜强、广州市翼云互联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曾东方、张海苑、邓营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及众第三人协助原告将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广州赛马场东侧跑马地花园凯悦阁28C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曹时姣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你方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0月31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