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06民初12204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曾用名: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分公司),第三人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2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957584.85元;二、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州省外商投资企业物资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57584.85元为基数,自202012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三、被告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建四局贵州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三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

 

联系人:任慧星、黄金坚 020-8300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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