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3717

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良与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良202371日至2023715日期间工资4597.70元;二、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良202277日至2023715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597.70元;三、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王良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8513.11元;四、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给原告王良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汇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王涵、王辉瑜 020-83008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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