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广 州 市 天 河 区 人 民 法 院

 

2024)粤0106民初16769

牛志飞:

本院受理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三分公司与牛志飞劳动争议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6769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牛志飞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三分公司支付20217月至20219月欠付费用共计10033.29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汽车第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牛志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0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联系人:胡文远、潘敏婷  联系电话:020-8300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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