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06立2803号
邓继琼:
原告罗旭清诉被告邓继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一、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二、被告返还原告未居住期间的房租费用约220元;三、被告补偿原告550元;四、原告为维权产生的诉讼成本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9月27日17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十二日
联系人:张杳、叶泓 (电话:020-83006725)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