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4)粤0106民初10602号
林汉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刚与被告林汉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06民初10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林汉坤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刚支付退还服务费2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6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8元,由被告林汉坤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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