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06民初28634号
詹柱:
原告李钦光与被告葛永安,第三人詹柱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李钦光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钦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联系人:张杳、梁昭仪 (电话:020-83008773)
地 址:广州市东圃明镜路1号天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